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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220-D0100-2011-025
城乡建设;;;通知;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1-12-29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抹灰工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昆住建〔2011〕391号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抹灰工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11-12-29 14:35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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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墙体及顶棚抹灰工程质量管理,防止抹灰层出现酥松、开裂、空鼓甚至脱落等现象,根据《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50574-2010)、《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2010),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加强民用建筑抹灰工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计要求

设计文件应明确抹灰砂浆的品种、厚度及强度等级要求。

1.内墙抹灰砂浆的最低强度等级为M5.0,外墙抹灰砂浆的最低强度等级为M7.5,蒸压加气混凝土砂浆等级宜为Ma5.0;若有顶棚抹灰的,应采用聚合物水泥抹灰砂浆或石膏抹灰砂浆,其中聚合物水泥抹灰砂浆最低强度等级为M5.0,石膏抹灰砂浆抗压强度不应小于4.0MPa。

2.现浇混凝土顶棚抹灰的厚度不宜超过5mm;当墙面抹灰层厚度大于35mm时,应采取与基层粘接的加固措施。

3.地下室及潮湿环境抹灰应采用具有防水性能的水泥砂浆或预拌防水砂浆。

二、材料要求

抹灰砂浆所用材料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1.水泥应进行凝结时间、安定性及强度检测。

2.抹灰用砂宜采用中砂,含泥量不应超过5%;对聚合物水泥抹灰砂浆,宜选用粒径不大于1.18mm的细砂。

    3.不得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不得直接使用未熟化的生石灰粉及消石灰粉。

4.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做配合比试验,抹灰实际使用材料及用量应与配合比试验相一致。严禁未经材料检测及配合比试验擅自使用外加剂。

三、施工控制

1.施工单位应在抹灰施工前根据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要求编制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核。

2.施工方案应包括基层墙面的处理、垂直与平整度的控制、抹灰工序、护角及窗台部位施工、配电箱及槽盒位置施工、踢脚线部位施工、不同材质的基体交界处的防开裂措施、后期养护等,外墙抹灰还应包括檐口、雨篷及腰线等部位的施工。

3.抹灰砂浆施工配合比确定后,在进行外墙及顶棚抹灰施工前,宜在实地制作样板,样板质量及施工工艺经监理单位确认后再进行大面积施工。

4.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经过审核的施工方案施工,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严格控制配合比、分层施工厚度及砂浆稠度。

四、试块留置及拉伸粘结强度检测

1.抹灰砂浆应留置试块,内墙抹灰砂浆试块留置批量为每50个自然间不得少于1组(大面积房间及走廊按抹灰面积以30平方米为一个自然间),不满50个自然间的,应留置1组;外墙抹灰砂浆试块留置批量为抹灰面积每1000平方米留置1组,不足1000平米的,应留置1组。试块的养护与实验室养护条件相同。

2.相同砂浆品种、强度等级、施工工艺的外墙及顶棚抹灰工程,以抹灰面积5000平方米为一组,进行拉伸粘结强度检测,不足5000平方米也应取一组。外墙粘结强度最低不应小于0.15MPa,其中水泥抹灰砂浆不应小于0.20MPa;顶棚聚合物水泥抹灰砂浆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3MPa,顶棚石膏抹灰砂浆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4MPa。外墙已做保温层与基层拉伸粘结强度检测的,可不再重复做检测,但试块必须留置。

3.内墙抹灰砂浆试块抗压强度检验不合格的,应在现场对内墙抹灰层进行拉伸粘结强度检测,批量与不合格试块对应。外墙或顶棚抹灰工程中试块抗压强度检验不合格或拉伸粘结强度不合格时,应在现场对外墙或顶棚抹灰砂浆加倍取样进行拉伸粘结强度检测。

五、质量验收

1.抹灰工程施工结束后,监理(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提前对抹灰工程进行质量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对质量保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通过尺量、敲击、手摸、观察、划痕等手段,对抹灰工程的垂直度、平整度、空鼓、表面强度进行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进行返修或返工,并重新组织验收,直至全部符合要求。

2.抹灰层与基层之间以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落,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3.抹灰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4.自2012年1月1日起组织主体结构验收的民用建筑工程(厂区内建筑除外),均应执行以上要求,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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