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区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50197548⠼/span>
邮箱:kfqahjhp@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
1 |
江苏爱科膜高科技有限公司ECMO系统用气血交换膜研发项目 |
昆山开发区章基路135号15号楼 |
江苏爱科膜高科技有限公司 |
苏州清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投资1000万元,年研发ECMO系统用气血交换膜PMP中空纤维膜12批次(100平方米/批次)、PP中空纤维膜12批次(100平方米/批次)。 |
1.本项目二级水冷槽废水、漂洗水槽废水和纯水制备浓水经厂内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接管排放至昆山开发区琨澄光电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熔融纺丝废气、组件工序废气、冷却拉伸废气和乙醇擦拭废气经活性炭处理后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2 |
广东加华美认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实验室搬迁项目 |
昆山开发区杜鹃路555号 |
广东加华美认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
苏州金棕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项目投资3000万元新建检测实验室,建成后预计年测试马达测试样品10批次、防爆测试样品20批次、光伏测试样品24批次、电池测试样品24批次 |
1.本项目实验废水及生活污水接管排放至昆山开发区琨澄精密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接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标准中未规定的其他指标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 B级标准,全盐量参照山西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2019)表3一级标准。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氟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氟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3 |
苏州钛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新能源汽车充电桩5000件、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零部件30万件项目 |
昆山开发区郭泽路15号D栋 |
苏州钛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海宝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
项目拟投资1000万元,年产新能源汽车充电桩5000件、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零部件30万件。 |
1.本项目无工业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接管排放至昆山开发区琨澄光电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