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消火栓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确保消防用水,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市消防救援局起草了《昆山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5年6月27日前反馈市消防救援局。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至ks_xfdd@163.com。
二、将意见邮寄至昆山市消防救援局,联系人:钱斌,电话:13405670119。
三、将意见书面递交至昆山市消防救援局办公室。
昆山市消防救援局
2025年6月13日
昆山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昆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保养、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消火栓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逐步将消火栓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城市物联网建设,利用射频识别、无线传感、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实现消火栓智能化,并将其接入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消防救援指挥系统,同时将消火栓建设与维护保养工作纳入政府消防工作考核,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养经费以及消防用水费用,将建设经费纳入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在城市维护资金中列支维护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养经费以及消防用水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建设或者使用的,由建设或者使用单位共同承担。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建设经费和保修期内的维护、保养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相关费用在物业管理费列支或者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开支。没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且不能在物业管理费中列支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未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且无维修资金的老旧小区、棚户区等住宅区,由属地人民政府解决。
第五条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消火栓的监督和使用。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供水企业确保消火栓不间断供水且水压符合有关规定。
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资规局、住建局(城管局)、应急管理局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区镇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并与消防救援部门建立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爱护消火栓的意识。
鼓励社会志愿者参与消火栓维护保养的日常监督,增强全社会关注消防安全、爱护消防设施的意识。
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由市政道路建设单位组织建设或者委托供水企业建设,并与市政道路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市政道路验收合格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将市政消火栓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等情况书面告知消防救援部门。
单位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应当与单位建筑、居民住宅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消火栓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行业标准,新建市政消火栓宜采用新型智能消火栓。
第八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消火栓的,须经所在区镇同意。区镇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消防救援部门。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保养,新建的市政消火栓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专人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条 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巡查、维护保养和管理制度,建立巡查、维护保养档案,如实记录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
(二)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和漏水现象;发现消火栓丢失、损毁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补装;
(三)每年定期保养,每次保养时应当放清栓内污水并用黄油对消火栓接口进行保养,并有保养记录;
(四)定期向消防救援部门提供消火栓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等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社会治理现代化综合指挥中心将消火栓纳入现有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日常接到相关线索或巡查中发现消火栓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属地或相关供水企业。
第十二条 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三条 因绿化、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申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使用指定的消火栓取水。临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保证消防用水。
第十四条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降压供水,影响消防灭火和应急救援的,供水企业应当及时告知消防救援部门。
第十五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管养经费,按现行市、区镇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小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保修期内的维护保养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日常维护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消火栓的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
(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的;
(四)其他妨害消火栓、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七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火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昆山市消火栓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