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刘莉莉因保管不善,将101202954、昆国用(2014)第17203-1号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声明人:李云、刘莉莉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