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政规〔2015〕8号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
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停车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凡在本市区域内实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部门、开展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停车场业主),均应遵守本办法。
四、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五、下列车辆停放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写字楼、商业广场等)配套的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二)社会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三)有条件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内部自备停车场。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业主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法利润的原则自主制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收费标准出现异常时,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价格法规,采取必要的行政干预措施。
六、下列车辆停放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住宅小区的配套停车场;
(二)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的配套停车场;
(三)医院、学校、机关事业单位设置的停车场;
(四)货运物流中心、各类专业市场的停车场;
(五)政府投资(含PPP模式)的公共停车场,利用政府投资建造的城市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停车场业主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规定浮动幅度内自行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七、下列车辆停放服务实行政府定价:
(一)利用政府投资建造的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泊位;
(二)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和车辆违法营运等原因被依法扣留、扣押、拖移停放于指定地点的停车场(以下简称指定停车场)。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停车场业主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八、对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对象以外的,或确有特殊情况的,依据定价形式的分类原则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停车场业主向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其定价形式和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并公布。
九、指定停车场对依法需要扣留、扣押的机动车,在法定处理时限内停放的,车主不承担任何停车费用。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其停车期间所发生的停放服务费用由车主承担。指定停车场应对车辆承担保管的义务。
十、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按《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昆政规〔2014〕13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车辆停放服务实行 “分区分类分时” 的差别化收费管理,按照 “一类区域高于二类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 的原则,采取计时或计次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计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施并建立相应的计时操作程序。
十二、车辆停放服务实行有偿收费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三)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的资格。住宅小区、商住楼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明确的条款执行;指定停车场必须取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机动车停车资格。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十三、各类停车场(住宅小区除外)在实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前,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收费备案手续:
(一)递交 “昆山市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备案表” (一式2份),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 “停车服务” 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指定停车场还需提供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批准文书复印件一份;
2. 停车场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相应的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 规划用地红线图、停车场停车泊位平面简图各1份;
4. 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复印件各1份。
(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材料审查、现场勘查、明确定价形式、核准收费标准。
(三)凭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 “昆山市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备案表” ,向税务、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购手续。
十四、下列机动车实行免费停放:
(一)在法定工作日规定工作时间内办理公务,需在政府行政机关(包括参照行政机关管理的其他机关)及相应场所临时停放的车辆;
(二)进入经批准收费的医院停车场和住宅小区临时停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各类机动车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
(三)军车、执行公务的司法或行政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邮递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
(四)进入住宅小区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搬家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
十五、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十六、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各停车场业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江苏省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价目牌(表),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表)内容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十七、各停车场业主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实行收费给票、一车一票和取车验票制度。实行长期合同停车的,也应建立停、取车凭证制度。
十八、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应由该单位与停放人双方约定,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住宅小区,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在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商议收费标准时一并明确。
十九、停车场业主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做好车辆进出的相关登记、停车场地的巡视(或监视)工作及安全预案和风险防范措施。
二十、各停车场业主,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
(二)不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
(三)不提供或不使用有效票据;
(四)在规定的免费停放时间内收取停车服务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停车收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价格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十二、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办法自
附件:1. 机动车车型分类
2. 昆山市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3. 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区域类别划分
4. 昆山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5. 昆山市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6. 昆山市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备案表
7. 昆山市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
附件一
机动车车型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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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型 |
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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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车 |
9座以下(含9座)客车;2.5吨以下(含2.5吨)的小货车;手扶拖拉机、三轮摩托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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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车 |
10座至31座客车、2.5吨以上至4吨(含4吨)的货车及拖拉机装载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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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车 |
32座及以上的客车;4吨以上的货车。 |
附件二
昆山市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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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计时收费 |
计次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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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车 |
中型车 |
小型车 |
中型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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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区域 |
道路泊位 停车 (7:00-21:00) |
首小时内5元,以后每半小时2元。24小时内最高30元。 |
首小时10元,以后每半小时4元。24小时内最高60元。 |
8元/次 |
15元/次 |
|
地面停车场 |
首小时内5元,以后每半小时1元。24小时内最高为20元。 |
首小时10元,以后每半 小时2元。24小时内最高40元。 |
5元/次 |
10元/次 | |
|
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楼 |
首小时内4元,以后每半小时1元。24小时内最高为15元。 |
首小时8元,以后每半 小时2元。24小时内最高30元。 |
4元/次 |
8元/次 | |
|
二类区域 |
道路泊位 停车 (7:00-21:00) |
首小时内5元,以后每小时2元。24小时内最高20元。 |
首小时内10元,以后每小时4元。24小时内最高40元。 |
5元/次 |
10元/次 |
|
地面停车场 |
首小时内4元,以后每小时1元。24小时内最高为15元。 |
首小时内8元,以后每小时2元。24小时内最高为30元。 |
4元/次 |
8元/次 | |
|
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楼 |
首小时内3元,以后每小时1元。24小时内最高为10元。 |
首小时内6元,以后每小时2元。24小时内最高为20元。 |
3元/次 |
6元/次 | |
备注:
1.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可在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但不得上浮。
2. 机械架空停车场、PPP模式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可按普通停车场收费标准上浮4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
3. 凡实行以次计费的停车场(道路)不实行以小时计费,以连续停放24小时为1次,不足24小时按1次计收。
4. 凡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施并建立相应的计时操作程序。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道路),按时段标准分档累计收取,超过首小时后,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半小时不计费,超过半小时按1小时计费。设置免费停放时段的,计费时间按进场时间开始计算。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5. 同一停车场兼有地面、地下、机械车位等停车资源的,能独立划分区域并单独计费的,可分别按各自标准收费;不能独立划分区域并单独计费的,按就低原则收费。
6. 道路泊位停车收费时段为7:00—21:00。
7. 大型车辆停放费按中型车辆收费标准加50%收取。
8. 按月、按年等长期合同停放的机动车,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与车主协商确定。
附件三
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区域类别划分
一类区域:
1. 江浦路以东、339省道以南、黄浦江路以西、312国道以北(中环以内);
2. 祖冲之路以东、萧林西路以南、江浦路以西、震川西路以北。
二类区域:除一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附件四
昆山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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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汽车停放费(元/月) |
车位租金 (元/月) |
备注 |
|
小 型 车 ︵ 9 座 以 下 ︶ |
业主共有室外车位 (室外道路停车) |
120 |
0 |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商定 |
|
业主专有室内车位 (购买车位) |
50 |
0 |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商定 | |
|
专用室内车位 (租用车位) |
50 |
150 |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商定 | |
|
业主专有室内车库 (住宅自带车库) |
0 |
0 |
| |
|
机械架空式车位 |
80 |
120 |
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商定 | |
|
临时停车 |
进入小区临时停车,半小时(含半小时)内不收费;一小时内(含一小时),2元/次;二十四小时(含二十四小时)内,5元/次;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按时按次累计收费。 |
| ||
|
说明 |
由于小区车位不足或无固定车位的业主、物业使用人 24小时内多次进出小区,收费最高不超过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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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 共用车棚 |
室内 共用车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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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内集中停放的摩托车及非机动车 |
摩托车 助力车 电瓶车 |
每月每辆8元 |
每月每辆10元 |
为方便车主,物业服务企业可设置与电动车配套的充电设施,其设施和充电电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使用者按实分摊约定收取 |
|
自行车 |
每月每辆3元 |
每月每辆5元 | ||
注:其他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协商确定。
附件五
昆山市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单位:元/辆
|
车型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小型机动车 |
每小时4元 |
停放时间不超过7小时 |
|
每天30元 |
停放时间超过7小时,不超过15天 | |
|
每月450元 |
停放时间超过15天,不超过1个月 | |
|
中型机动车 |
每小时6元 |
停放时间不超过7小时 |
|
每天40元 |
停放时间超过7小时,不超过15天 | |
|
每月600元 |
停放时间超过15天,不超过1个月 | |
|
大型机动车 |
每小时7元 |
停放时间不超过7小时 |
|
每天50元 |
停放时间超过7小时,不超过15天 | |
|
每月750元 |
停放时间超过15天,不超过1个月 | |
|
二轮摩托车 电瓶车 |
每天10元 |
|
|
每月150元 |
停放时间超过15天,不超过1个月 | |
|
其它非机动车 |
每天7元 |
|
|
每月105元 |
停放时间超过15天,不超过1个月 |
注:停放时间超过1个月的按月按天分别计收。
附件六
昆山市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备案表
填报单位(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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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基本情况 |
停车场名称 |
|
停车场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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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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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名称 |
|
经营单位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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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
联系电话 |
| ||||
|
停车场设施 |
| ||||||
|
计费类型(打 “√” ) |
计次收费( ) 计时收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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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备案收费标准 |
车型 |
收费标准 |
物价部门受理意见 |
年 月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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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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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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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备注:1. 此表一式两份,价格主管部门、停车场各保存一份;
2. 备案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停车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指定停车场还需提供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批准文书复印件一份;
(2)停车场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相应的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规划用地红线图、停车场停车泊位平面简图各1份;
(4)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复印件各1份。
附件七
昆山市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
(参考式样一)
|
车型 |
收费标准(元/次·辆) |
备注 |
|
小型车 |
|
一、本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二、本停车场实行计次收费,以连续停放24小时为1次,不足24小时按1次计收。 三、本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间为___分钟。 四、车型分类 1、小型车:9座以下(含9座)客车;2.5吨以下(含2.5吨)的小货车;手扶拖拉机、三轮摩托车。 2、中型车:10座至31座客车、2.5吨以上至4吨(含4吨)的货车及拖拉机装载机。 3、大型车:32座及以上的客车; 4吨以上的货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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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车 |
| |
|
大型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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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 ××停车场制
昆山市停车场收费价目牌
(参考式样二)
|
车型 |
收费标准(元/辆) |
备注 |
|
小型车 |
|
一、本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二、本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按时段标准分档累计收取,超过首时段后,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半小时不计费,超过半小时按1小时计费)。24小时内最高收费___元。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三、本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间为___分钟。超过免费停放时段的,计费时间按进场时间开始计算。 四、车型分类 1.小型车:9座以下(含9座)客车;2.5吨以下(含2.5吨)的小货车;手扶拖拉机、三轮摩托车。 2.中型车:10座至31座客车、2.5吨以上至4吨(含4吨)的货车及拖拉机装载机。 3.大型车:32座及以上的客车; 4吨以上的货车。 |
|
中型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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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车 |
| |
|
|
|
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 ××停车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