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关于鼓励企业转型和创新发展的若干商务政策措施》
来源: 昆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9-10-18 03:24   访问量:

发文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发文日期:2018-03-30                                                              级       别:苏州市级

       主  题  词:一带一路、商务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状       态:无效



为积极应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主动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度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大力实施开放提升战略,进一步扩大内需,加快商务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步伐,推动商务事业平稳较快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措施:


一、稳定外贸和外资增长,优化外贸和利用外资结构,鼓励外贸创新和外资拓展。促进外贸新业态发展,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和质量。根据综合评估情况,每年向各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切块下达外贸“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资金和外资“稳量提质”引导资金。


二、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对参加由国家商务部、省、市组织的本年度国际展会的企业,在部、省对摊位费补助的基础上,其余摊位费部分按其实际支出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为每标准展位1.5万元人民币。如展会所在地为新兴市场国家,补助金额最高为每标准展位2万元人民币。


对参加由市政府委托市商务局确认、并纳入年度贸易促进计划的国内外展会的企业,国外展会每个标准展位摊位费补助1.5万元人民币(金额低于1.5万元人民币的按实补助),对参加新兴市场或一带一路市场展会,每个标准展位摊位费补助2万元人民币(金额低于2万元人民币的按实补助);国内展会(除广交会和华交会)每个标准展位摊位费补助5000元人民币(金额低于5000元人民币的按实补助)。


 三、鼓励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和其它政策性保险。对企业投保短期货物贸易出口信用保险,按当年实缴保费,奖励30%。对纳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范围的产品而投保进口预付款保险的企业按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30%给予奖励。对企业(不含江苏省“走出去”重点项目政治风险统一保障平台内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为大型成套设备出口或承接境外总承包、“交钥匙”工程项目而投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以及海外投资保险、租赁保险、特定合同信用保险的,按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30%给予奖励。单一企业获得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推动发展国际服务贸易。对企业出口版权、专利、软件以及文化、教育服务,且相应最终进口方为非关联企业的,根据其实际收汇,每1美元奖励0.2元人民币,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其中,单一企业因版权、专利出口而获得的最高奖励额为20万元人民币。


 五、企业积极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美国337调查、反垄断调查等贸易纠纷的调查、应诉、抗辩等进出口公平贸易活动的,给予相当于律师费20%的资金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六、企业由于受到进口商品侵害而提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如该申请得到商务部立案调查,对其律师费支出给予20%补助,同一案件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七、对经商务部认可的产业安全数据库样本企业,每年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


 八、建设市级公平贸易预警体系,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市级公平贸易预警点,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


 九、鼓励境外投资。对企业投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服务业企业、农林养殖企业等生产经营企业及境外研发机构,按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2%予以补贴,补贴上限为100万元人民币。


 十、鼓励境外资源开发。对企业投资境外资源开发项目,按照运回资源在海关进口报关时价值的2%予以补贴,但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十一、鼓励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对在境外设立三家及以上子公司,且中方累计实际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追加补贴10万元人民币;对在境外设立十家及以上子公司,且中方累计实际投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再追加补贴20万元人民币。


 十二、鼓励开发建设各类境外产业集聚区和经贸合作区。对通过部、省商务主管部门考核确认的境外产业集聚区和经贸合作区,给予一定的补贴。


 十三、鼓励企业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对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企业,按当年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每美元补助0.03元人民币。如完成的境外承包工程属境外总承包工程,按营业额每美元追加补贴0.01元人民币。对获得国家两优贷款的海外总承包项目,按营业额每美元再追加补贴0.01元人民币。每个企业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并对境外承包工程中方工作人员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20%的保费补助,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十四、鼓励为苏州本地人提供境外就业和劳务机会。外派劳务企业每外派1名本市户籍劳务人员,一次性补贴1000元人民币。


 十五、对境外跨国公司在苏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按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79号)、市政府《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规字〔2016〕1号)、《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6〕2号)给予扶持。


 十六、对被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市中心支局列入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或者被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列入人民币双向资金池试点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同时进行以上两项试点的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十七、鼓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升级改造,对升级改造达到标准的企业每家给予30万元人民币奖励。


 十八、对具有较大交易规模、较强市场竞争力、经营行为较规范的二手车交易市场,鼓励其按照商务部有关标准进行改造提升,对进行改造提升并达标的市场给予3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奖励。


 十九、支持餐饮企业中央厨房建设和连锁网点拓展。对总部在苏州,连锁门店5家以上的餐饮企业,或为企事业单位、社区助餐点和居民提供餐饮服务,日均服务2000人次以上的餐饮企业,并已建投产中央厨房面积达到500~2000平方米,且符合《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规范(SB/T10559-2010)》要求,按照设备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十、积极促进国内消费。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组织消费促进活动。


 二十一、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级投资促进、国际市场开拓和“走出去”等外经贸活动。


 二十二、本政策措施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姑苏区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以及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由市级财政补助40%。张家港、常熟、昆山、太仓四市参照本政策措施执行。


 二十三、对于已经依据政府的其他政策措施获得过资金奖励的企业,本政策措施不再重复给予资金奖励。


 二十四、本政策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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