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公布昆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22 16:52:38浏览量: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2019826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规定,我市开展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制订工作,经省政府批准,现公布我市范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本标准适用于昆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补偿。

三、昆山市划定2个区片,征地区片范围详见昆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布图

四、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区片Ⅰ为65000/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3000/亩、安置补助费32000/人),区片Ⅱ为64000/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2000/亩、安置补助费32000/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按照《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要求确定。

五、本标准自202011日起实施,昆山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在202011日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期间,已经国务院、省政府以及苏州市受省政府委托批准的土地征收,须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

六、各区镇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执行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作规定的,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昆办发〔20149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办发〔2015129号)执行。

七、各区镇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附件:1.昆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2.昆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图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01218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昆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区片

编号

区块

编号

征收集体农用地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区片综合地价

(元/亩)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区片范围描述

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土地补偿费(元/亩)

安置补助费(元/人)

65000

33000

32000

65000

45500

开发区

高新区

花桥镇

-1

64000

32000

32000

64000

44800

巴城镇

周市镇

-2

64000

32000

32000

64000

44800

陆家镇

千灯镇

张浦镇

淀山湖镇

锦溪镇

周庄镇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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