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政发〔2016〕30号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中心城区各城市管理片区,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
昆山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按照省、苏州市有关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和《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资格证明。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换发、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市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及下属执法机构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配合做好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身份审核、执法资格考试等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相关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二 申领、换领
第七条 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专业知识;
(三)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第八条 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市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
(二)市监察局和各行政执法机关监察部门工作人员;
(三)市政府法制办和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部门工作人员;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集中培训和考核。未经培训和考核合格,不得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基础知识集中培训考试。市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并将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报市政府法制办。
第十条 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应当熟悉法律,具有行政管理经验,并经执法监督培训合格。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政府可以聘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政府法律顾问等担任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并为其办理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十一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由市各行政执法机关统一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领行政执法证件花名册。花名册应载明申领人姓名、性别、学历、专业、身份证号、岗位职务、编制性质、执法种类、执法区域或监督区域等内容以及参加培训及考核的情况。
(二)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照片册。照片为近期一寸免冠蓝底彩色数码相片:jpg格式、480×640像素,并注明序号和姓名。
实行垂直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原则上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领。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市住建局和规划局统一扎口负责申领。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市各行政执法机关提交的花名册,结合行政执法基础知识考试成绩,为符合条件者办理并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为三年。证件有效期届满时应当换领行政执法证件。换领行政执法证件的,持证人必须参加上级部门或本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和考试。
换领行政执法证件时,市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统一收回原证件并自行销毁。
三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规定的职权和区域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
不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行政执法证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管理和处罚。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建立健全持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证件动态管理,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情况。
第十六条 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对本机关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建立持证行政执法人员台帐,如实记录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人员岗位培训情况和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换发、补发、注册和注销等情况。
持证行政执法人员因调动、辞职、辞退、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行政执法岗位的,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注销、销毁,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告知市政府法制办。
第十七条 实行行政执法证件年度注册制度。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应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将本机关领取的行政执法证件注册页和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人员花名册,报市政府法制办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第十八条 持证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种类、执法区域发生变更时,应当经新岗位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并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遗失者所在单位应及时在《昆山日报》登报声明作废,办理补证手续。行政执法证件污损、残缺不能辩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换领新证。
不再从事行政执法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而无需注册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市各行政执法机关收回并自行销毁。市政府特约监督员的行政执法监督证由市政府法制办收回并销毁。
四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